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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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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绰号阿西),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绰号阿西),务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甘锡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接到吸毒人员黄某要购买100元人民币毒品的电话,廖某同意卖毒品给黄某。不久,廖某在凭祥市天南路大岭农家庄对面的公路边正要将毒品海洛因卖给黄某时,两人即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廖某身上查获3小粒毒品,此外,还查获了掉在地上的14粒毒品。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净重2.1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在一年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接到吸毒人员黄某求购100元人民币毒品的电话后,前往约定交易地点凭祥市天南路大岭农家庄。当二人在大岭农家庄对面的公路边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在抓捕廖某时,廖某随身携带的毒品有部分掉落在地上。侦查人员从廖某身上查获毒品3粒,同时查获从廖某身上掉落在地上的毒品14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净重2.1克。经检验,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8日被凭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同年6月23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过秤、提取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