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王辉 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寻妻绑架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徐海被以构成绑架罪, 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海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庭审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徐海因怀疑其妻子离家出走系被李军所骗,遂至扬中市某理发店,手持水果刀劫持正在工作的李军女 儿李小军。被告人徐海将刀架在李小军脖子上,胁迫、指令李小军给其父亲李军打电话,要求李军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跪在自己面前并交出 自己妻子,否则将与李小军同归于尽。期间,被告人徐海挥舞刀具以威胁伤害人质为由要求现场公安民警、群众远离自己,同时不断公布倒 计时。 经民警不懈努力,被告人徐海的情绪渐渐趋于平缓,最终意识到自己正在犯“大错误”并同意将李小军放开。随后被告人徐海被民警抓 获,整个劫持过程持续一个小时左右。经检查,李小军除却手指被划破以外并无大碍。 据被告人徐海交待:目前家里有两个小孩,被告人徐海认为自己的妻子被李军骗走,遂产生怨恨。事发中午,被告人徐海喝掉七瓶左右 啤酒,在打电话给李军询问妻子下落时遭到李军夫妇的呵斥,一时冲动就跑到李军女儿工作地将其劫持了起来。“一方面想让他们见识一下 我也不是好惹的,另一方面我也想通过这种方式让李军把我老婆交出来”,被告人徐海如实对民警说。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 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徐海一贯表现良好且积极悔罪,系初犯,其所在居委会向扬中法院出具一份轻判请愿书并附有上百乡邻签名,另外被告 人徐海没有伤害人质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被告人徐海犯罪的性质定性为绑架无疑,但其犯罪程度不深,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