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昌,一位大学男生与女友谈恋爱不久便想发生性关系,遭拒后选择强奸。近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系省内某高校在校学生,与其同学被害人余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6月4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一周后,马某和余某在晚自习后来到该大楼西南角一楼道口。这时,马某开始对余某进行搂抱等行为,并希望与之发生性关系。遭余某拒绝后,马某不但没有停止,反而将其强奸。 2014年6月6日,马某在老师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余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马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6.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日报记者陈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