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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初一学生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罪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9
摘要: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禁止被告人接触被害人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通过网上聊天工具与隆昌县某中学初一学生梁某相识并恋爱。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梁某系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带梁某到隆昌县城某旅馆开房,并同梁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明知梁某不满14周岁,却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强奸罪。邱某的辩护人提出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邱某的家人案发后积极补偿受害人梁某,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四川新闻网 丁芸芳 记者 龙艳)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