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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与月朔门生谈爱情产生性相关 被判强奸罪

来源:新浪 作者:陈睿哲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7
摘要:近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受害人梁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禁止接触梁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克日,隆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路强奸案,被告人邱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检验期内未担当害人梁某的法定署理人赞成,榨取打仗梁某及其法定署理人、明日支属。据悉,这是《刑法批改案(八)》正式见效之后,隆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榨取被告人打仗被害人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通过网上谈天器材与隆昌县某中学月朔门生梁某体会并爱情。2015年4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在明知梁某系未满14周岁的环境下,带梁某到隆昌县城某旅店开房,并同梁某产生性相关。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邱某明知梁某不满14周岁,却仍与其产生性相关,其举动已得罪刑律,组成了强奸罪。邱某的辩护人提出邱某犯法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究竟,同时,邱某的家人案发后起劲赔偿受害人梁某,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人的体贴。本着对犯法的未成年人要以教诲、作用、拯救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划定,法院遂作出以上讯断。(四川消息网 丁芸芳 记者 龙艳)

责任编辑:陈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