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69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69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9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69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93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许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9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代理审判员 寻增荣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