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嘉刑初字第8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嘉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5)嘉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某。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经事先预谋,由高某某在淘宝网购买射钉器一把后邮寄至江西省永修县军山建兴路1栋504号江某某处。被告人江某某即对该射钉器加装钢管等进行改造,制成仿真枪一把后,又通过快递寄至嘉定区徐行镇徐曹路XXX号上海嘉叶实业有限公司高某某处。被告人高某某收到该把仿真枪后,藏匿于其办公室内。2014年9月29日,经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将该枪支上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杀伤力。
  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经电话联系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日,被告人江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的枪支,公安机关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据、检验报告、工作情况,淘宝交易记录截屏,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赃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江某某、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