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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456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某,女,1966年9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
(2015)闸刑初字第4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某,女,1966年9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徐某、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负责经营被告单位XX公司期间,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诚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73,566.74元,税额54,278.97元。后XX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向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也于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范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和出具的《工作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受他人为本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认定被告单位XX公司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XX公司退缴了税款,挽回了国家的经济损失,亦可对XX公司及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XX机电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出,上缴国库。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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