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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45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
(2015)闸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乙。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马乙与肖某共同借宿于本市闸北区灵石路XXX弄XXX号XXX室竹某某的家中。同年5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马乙趁卧室无人之际,窃得竹某某放置于卧室衣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计5,00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马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马乙退赔了所获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竹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贺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相关《谅解书》、《悔过书》,被告人马乙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乙退赔了所获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乙的所犯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马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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