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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57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长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户籍地安徽
(2015)长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底起,被告人牛某某提供“百家乐”账户、密码供施某某、刘某(已判刑)两人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同年12月29日晚,施某某、刘某在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利用电脑网络开设以“百家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并由许骏(已判刑)操盘,至次日0时许,接警民警在该处当场抓获施某某、刘某、许骏及参赌人员汪某某、施某甲、柳某某、顾某某、陆某某等人(均另处),并查获赌资及电脑等物。

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牛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证人施某某、刘某、许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汪某某、施某甲、柳某某、顾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百家乐赌博截屏,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账号及密码,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牛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梁志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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