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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66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嘉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辩护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2015)嘉刑初字第6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
  辩护人周彦,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周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起,被告人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姚杰(已判刑)处获得了位于境外的太阳城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并与姚杰约定按码量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后被告人郑某在其住处嘉定区马陆镇育绿路XXX弄XXX号XXX室,利用电脑登录上述网站,聚集人员参与实时的百家乐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于2014年10月8日中午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及参与赌博的封某、陈某等人,缴获电脑2台及账本、银行卡等物。经公安机关现场取证,被告人郑某被查获时使用的赌博账号内资金投注总额为人民币16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陈某、阙某某、封某、徐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姚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远程勘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郑某的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郑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某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项永明
人民陪审员 柏梅芳
人民陪审员 徐 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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