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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80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松刑初字第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
(2015)松刑初字第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所长兼上海松江欣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环卫设备采购、环卫工程发包、配合区环保局进行工业垃圾收运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0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甲的贿赂10,000元;
2、2014年4、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平湖市白金汉爵大酒店收受张甲的贿赂1,000元;
3、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的贿赂2,000元;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沈某某的贿赂2,000元;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泖亭路、松卫北路路口附近收受祝某某的贿赂10,000元;
6、2014年年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平湖市白金汉爵大酒店收受祝某某的贿赂1,000元;
7、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本区车墩镇家中收受夏某某的贿赂10,000元;
8、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夏某某的贿赂20,000元;
9、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宋某某的贿赂3,000元;
10、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乙的贿赂3,000元。
  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松江区纪委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4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退缴受贿款6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共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委员会党群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证明材料,中共松江区车墩镇委员会、车墩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某某职务任免的通知,企业工商档案资料,证人周某、张甲、沈某某、祝某某、夏某某、宋某某、张乙的证言,车墩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上海欣车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财务账册有关业务款汇总表,上海市松江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工作的通知,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的人民币六万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
人民陪审员 张晨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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