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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86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嘉刑初字第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自报),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东姬行政村陆庄自然村XXX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
(2015)嘉刑初字第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自报),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义门镇东姬行政村陆庄自然村XXX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礼峰,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万斌,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刘礼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XXX和程乙等人酒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翔方公路XXX弄XXX号增宝阁娱乐会所,XXX等人因琐事与会所内服务员发生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方泰派出所民警徐某某及社保队员周某某等人接群众报警后至上址处警。XXX殴打徐某某、周某某,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致徐某某、周某某面部挫伤。经鉴定,徐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XXX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程甲、程乙、陈某某、武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任务安排、工作情况、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人民警察证、验伤通知书、就诊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XXX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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