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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初字第275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7-01
摘要:(2015)崇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
(2015)崇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诉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海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将自己侄女“彭某”介绍给黄某某的侄子钱某谈恋爱,遂将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作为“彭某”的号码留给对方,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上长期扮演“彭某”的角色假装与被害人钱某谈恋爱,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编造奶奶过世办丧事、购买手机、单位交押金、生活费不够、手机充话费等名义多次向钱某索要钱财,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某人民币34,424.79元。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人民币34,424.79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钱款全部发还给被害人钱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查询明细,被害人钱某提供的付款信息照片、彭某微信页面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亲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赃款,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陆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曲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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