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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58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9
摘要:(2015)杨刑初字第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杨刑初字第5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乙。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凌晨,被害人刘甲酒后与被告人郑乙之兄郑甲在本市杨浦区江浦路1424弄门口处发生争执,被告人郑乙见状与被害人刘甲发生拉扯,其间,郑乙持拖把柄击打刘嘴部,致被害人刘甲┌2牙完全性脱位、缺失,1┬1牙根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郑乙赔偿被害人刘甲人民币2.8万元,取得刘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郑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甲的陈述,证人郑甲、刘乙、胡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及刘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郑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乙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郑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谅解,故对被告人郑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郑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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