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5)闸刑初字第41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6-19
摘要:(2015)闸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5)闸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卫生科路、淞南一村小区门口,将一小包用纸包装的白色粉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孔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净重0.08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孔某、戴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一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缴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