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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53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9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4)闵刑初字第5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4]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l0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多人,持械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被害人葛某某开设的棋牌室内,无故将在该处正在打麻将的人员驱赶走,同时李某将该棋牌室内共计价值人民币2,210元的2台自动麻将机掀翻砸坏。案发当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家属帮助退赔人民币2,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某、张某某、崔某某、陈某某、卓某、计某某、李甲、富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锦雀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被害人提供的购买涉案麻将桌的收据、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物损价值人民币2,2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帮助退赃,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
  二、退赔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葛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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