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3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正章。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嘉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正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正章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正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正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正章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正章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刑初字第12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蒋 骅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