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7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俞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俞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俞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俞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俞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蒋 骅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