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8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蒋 骅 代理审判员 袁 婷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