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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6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6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一月八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蒋某不服,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张力群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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