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许某某、蒋某某犯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9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
  原审被告人邹某某。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
  原审被告人蒋某某。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许某某、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邹某某、许某某、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玮
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
代理审判员 蒋 骅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