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0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8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0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浦刑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0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贺某某退赔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贺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贺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贺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欣
审 判 员 吴斌.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二○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英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