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3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龙敏。 指定辩护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于凯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凯凯、冉龙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黄浦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于凯凯、冉龙敏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冉龙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冉龙敏及其辩护人汤红梅、手语翻译沈嘉懋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冉龙敏申请撤回上诉。检察员、辩护人建议法庭准许冉龙敏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于凯凯、冉龙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冉龙敏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冉龙敏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1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稷栋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