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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2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3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传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4)闸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传法。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传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传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朱传法容留宗某、黄某某、蔚某某、陈甲在其暂住处本市闸北区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内吸食毒品。次日16时许,民警在该处查获被告人朱传法及上述吸毒人员,并查获自制的吸毒用冰壶二只。被告人朱传法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传法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管某某、宗某、黄某某、蔚某某、陈甲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宗某、黄某某、蔚某某、陈甲的尿检单及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传法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传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朱传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另被告人朱传法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亦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传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朱传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传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查获吸毒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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