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7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12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4)浦刑初字第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J6XXXX小型越野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过世纪大道北约5米处,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倒车,其车尾与沿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牌号为沪FWXXXX小型轿车车头相撞,两车直接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154元。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庞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相关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详细信息,相关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认定书,相关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及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