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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8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凯。 辩护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
(2013)浦刑初字第28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凯。
  辩护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凯及辩护人金达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二次提请补充侦查,本院同意并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21时许,丁军强(已被判刑)因纠纷与被害人张宏亮约至本区申江南路XXX号北侧附近进行谈判,期间双方发生斗殴,被害人张宏亮持刀将丁军强、宋甲刺伤。当双方被劝开后,为泄愤报复,丁军强又持被告人肖凯购买并递送的一把水果刀刺中被害人张宏亮右侧腰部。经鉴定,被害人张宏亮被他人用锐器戳刺右侧腰背部,刺破下腔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丁军强及宋甲全身多处皮肤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肖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同案犯丁军强在亲友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张宏亮的父母张保平、周绿叶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人民币42,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肖凯与被害人张宏亮的父母张保平、周绿叶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于2016年2月14日之前赔偿被害人张宏亮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丁军强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宋甲、张甲、张乙、艾某某、吴某某、宋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浦南法医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确认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检验报告,接警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肖凯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凯伙同丁军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张宏亮的父母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且被告人肖凯能与被害人张宏亮的父母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告人肖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代理审判员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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