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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8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7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857号 原告樊凤娟。 委托代理人王梓,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凤娟与被告于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凤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5857号
  原告樊凤娟。
  委托代理人王梓,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凤娟与被告于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凤娟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樊凤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凤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樊凤娟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董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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