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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6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四部总经理,户
(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84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四部总经理,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住本市茂兴路;因本案于2013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德伟,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董德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蔡某在担任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业务四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成本、虚列支出等方法,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42364元,并以辛苦费等名义将其中的赃款人民币97200元发放给部分员工,实际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4516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底至2012年5月,被告人蔡某经与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贝某(已被判刑)共谋,在承办“雅培”广州会议会展业务中,采用虚增会展搭建费等业务支出的方法,通过承接该业务的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徐骏套取公款人民币29.98万元,后共同侵吞并予以分赃化用。

2、2012年1月,被告人蔡某在承办“雅培”广州会议会展业务中,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通过深圳市某某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路某套取本公司公款人民币5万元后予以侵吞。

3、2012年11月,被告人蔡某采用虚设“雅培”上海会议的团号、虚列非挂帐酒店费等业务支出的方法,将公司公款人民币81984元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又将该款转入上海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后予以侵吞。

4、2011年12月,被告人蔡某在承办“上海机场集团”深圳会议业务中,采用虚增地接费的方法,将本公司多支付给深圳市友谊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钱款用于支付其朋友王某某等人私人委托预定的香港迪士尼乐园酒店房费人民币3980元,并将王某某支付给其个人的上述旅游费占为己有。

5、2012年1月,被告人蔡某在承办“礼来”法国会议业务中,采用虚列非挂帐酒店费等业务支出的方法,通过上海某某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为其父蔡某某甲、其伯父蔡某某乙支付在澳门威尼斯人酒店费用人民币6600元,并将蔡某某甲支付给其个人的上述旅游费占为己有。

被告人蔡某将其贪污所得的部分赃款人民币97200元,以辛苦费等名义发放给王某某、卞某某、王某、伍某等员工。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蔡某在接受上级公司纪委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谈话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关于被告人蔡某主体身份的相关书证材料,证人贝某、徐某、陆某某、田某、裴某某、蔡某某甲、路某、徐某某甲、徐某某乙、杨某某、章某、王某某、卞某某、王某、伍某、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团队结算表、结算帐单、银行对帐单、交易明细、记帐凭证、记帐回执、发票、付款申请单、酒店确认单、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在接受上级公司纪委及司法机关谈话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应依法追缴后发还某某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审 判 长 唐慧琴
代理审判员 周 建
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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