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8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某,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原审被告人陆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陆某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