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明,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明犯诈骗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徐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柳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名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柳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柳明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柳明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刑初字第1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王洁敏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