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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2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虹刑初字第1401号刑事判决。秦忠不服,提出上诉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忠。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虹刑初字第1401号刑事判决。秦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金某某、邵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汪绿英、袁晓婷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逮捕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秦忠与汪绿英、袁晓婷(均已判刑)结伙,经事先电话联系,由被告人秦忠提供毒品,汪绿英、袁晓婷驾驶牌号为鄂E9XXXX的本田牌轿车,至本市高阳路XXX号附近,欲以人民币12,90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贩卖给邵某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袁晓婷的38.62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秦忠于2012年10月11日,在本市绿林路XXX号“闽海宾馆”B8302号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秦忠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秦忠提供的线索侦破了其他案件并抓获十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秦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忠与他人结伙,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秦忠有提供犯罪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秦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上诉人秦忠提出其构成重大立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秦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称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秦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秦忠有立功表现,已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秦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 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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