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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晓,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晓,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炯,1999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荣庆,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2年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11月22日止;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徐晓、杨荣庆、孙某某犯抢劫罪;黄炯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441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晓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炯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刑执字第64号对被告人杨荣庆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被告人杨荣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金培;责令被告人黄炯退赔犯罪所得。原审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沈某、原审被告人徐晓、黄炯、杨荣庆、孙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4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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