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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6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2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
(2014)浦刑初字第6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为偷逃税款,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金额6%的开票费为手段,虚开了一份上海圣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给了上海贤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元公司),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0,0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945.95元,贤元公司将上述发票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杜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复印件、被告人供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五千余元,该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的成立。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并退缴税款,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被告人退缴税款移送税务机关处理。
  被告人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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