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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2
摘要:(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
(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7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48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邓某某、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14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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