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某酒后在本区老港镇南港公路XXX号川锦火锅店内无端滋事。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老港派出所民警张某至现场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兰某某踢打、撕扯民警张某。被告人兰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颜某某、龚某某、刘某某、胡某、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照片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兰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卫民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琴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