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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刑初字第1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1
摘要:(2014)杨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4)杨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采用推撞房门的方式进入本市杨浦区阜新路XXX号XXX室李某某、刘某共同居住的宿舍内,窃得李某某价值人民币320元的联想B460型笔记本电脑1台;窃得刘某价值人民币560元的仿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30元的诺基亚E63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70元的仿三星GT-I930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元的海威特HV-K25型键盘1个、价值人民币30元的曼巴蛇六键XM-M398型游戏鼠标1个等财物后逃逸。
  2013年12月2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抓获,并根据彭的交代至其暂住处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松沪村黄泥浜208号205室查获仿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诺基亚E63型手机1部、仿三星GT-I9300型手机1部,海威特HV-K25型键盘1个、曼巴蛇六键XM-M398型游戏鼠标1个。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发还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的陈述,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部分赃物的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被窃物品的购买发票,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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