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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2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01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7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
(2014)宝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0年7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冒名陈A某,谎称自己系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缉毒民警,可以帮助取回被交警扣押的车辆,并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8月至9月中旬,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某家园小区门口,先后三次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8月,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某家园小区门口,骗得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00元。

3、被告人陈某某于同年9月至10月初,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某小区大门附近,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盘问笔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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