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5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2-2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4)浦刑初字第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27日,被告人毛XX向民生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信用额度人民币25,000元)。自2008年3月12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5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4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止案发时,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2,220元。
  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毛XX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银行报案资料、办卡资料、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还款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XX能退赔本金、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毛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