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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刑初字第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7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丽莲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70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丽莲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70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10 月 30 日 19 时 35 分 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 K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文一路与碧兴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01.3 mg/100ml ,后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99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3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 1291 号检验报告书; 4 、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 、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据; 6 、血样提取登记表; 7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说明; 8 、强制措施凭证; 9 、前科查询记录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王 黎

二 0 一四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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