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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9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2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
(2013)松刑初字第1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婷、代理检察员应亦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傍晚,被告人曾某在本区九亭镇沪亭北路知雅汇小区西门处,酒后因碰擦纠纷与被害人戈某发生争执、推搡。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持菜刀追击被害人戈某,并先后二次将被害人戈某逼至知雅汇小区内,后为泄愤,被告人曾某又返回知雅汇小区西门处,持菜刀将被害人戈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鲁Q某号的轿车玻璃窗等砸坏。经估价,该车的受损价值人民币7,341元。

嗣后,被告人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3年12月30日,被害人戈某以被告人曾某家属已对其赔偿了人民币5,000元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并要求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宁某、程某、刘某、杨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及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出具的撤诉申请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戈某进行了赔偿,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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