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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刑初字第4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崇刑初字第407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司机。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
2013崇刑初字407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司机。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丹、侯佳,被告人瞿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瞿某甲驾驶牌号为沪BD4508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崇明县陈家镇配套房六期建筑工地10号楼与11号楼中间处东西向水泥路由东向西倒车,因其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而撞及站立于车后的施工人员即被害人孙某某,导致孙某某当场死亡。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瞿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瞿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在单位的帮助下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证人万某某、袁某某、瞿某乙、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心电图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身份证明,经济赔偿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瞿某甲系自首,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瞿某甲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在单位的帮助下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对方的谅解,量刑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琼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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