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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1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
2014普刑初字1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在本市红柳路某号门口见一辆卡车正在倒车,遂无故辱骂正在指挥倒车的被害人季某某,并殴打被害人季某某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季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同年10月2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谢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证人浦某某、杨某某、孟某的证言,被害人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0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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