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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刑初字第40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20
摘要:(2013)崇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
2013崇刑初字408号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明县看守所。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13)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蓉蓉、代理检察员张超超、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8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骑驶不符安全技术要求的牌号为“上海Z2XXXX0”的电动自行车,沿本县陈家镇花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漂中路路口处,因其未按规定让行而与沿花漂中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卫某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二人均跌地受伤。事发后,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卫某某则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验伤通知单、车辆信息及函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推断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门急诊就医记录及出院小结,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害人家属方所书写的收条及谅解书,证人张某某、丁某某、蔡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警,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对方谅解,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金立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依斯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