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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20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9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慧、代理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号X批发市场X号临时蔬菜摊位因买卖蔬菜与被害人吴a发生纠纷,继而互相扭打,期间被告人孙a拳打吴a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吴a因外伤致L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孙a授意其弟孙b报警。到案后,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b、吴b、刘a、董a、谭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A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a的亲属向被害人吴a代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a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a及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红红
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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