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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2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9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延年、潘志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自报),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延年、潘志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及其辩护人武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a伙同魏某(另处)等人,在通过非法渠道获得了被害单位A公司的两辆摩托车(牌号沪A0XXXX、沪A2XXXX)的车辆信息资料后,采取用其他废旧摩托车替代、骗取摩托车报废回收证明、用变造的注销证明书、伪造拍卖委托书等手段,串通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拍卖公司将上述两辆摩托车有效额度拍卖,从中骗取牌号额度拍卖款人民币29,348.3元。

  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a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在被逮捕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被害单位员工赵a的证言,证人林某某、魏某、丁某某的证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报废)证明,单位摩托车注销证明确认单,办理单位摩托车业务联系单,有效额度委托拍卖合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注销证明书,委托书,担保书,介绍信,申请书,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的证明,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李a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a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关于李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李a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孙茂兴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 丁卫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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