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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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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8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7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a。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7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陈a、秦a(均另案处理)结伙,先后登记注册了上海市青浦区陈a电子产品经营部、上海静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誉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外经营所谓的“打火机、圆珠笔加工加盟业务”,在明知对客户加工的产品无回购返销能力的情况下,仍对外宣称只需支付数千元的押金,就能将机器设备拿回家加工打火机、圆珠笔,产品由公司全部回收,且产品加工至2万件公司退一半押金,加工至5万件,公司退还全部押金,并以此骗取客户交缴的“押金”。2012年1月起,陈a、秦a又与陈b、李a(均另案处理)结伙,以上海智萍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租借本市闵行区等处为经营地,雇用被告人刘a等多名业务员,以上述方式继续骗取客户交缴的“押金”,先后共与60余名被害人签订《特约经销合同》,累计骗取被害人支付的“押金”款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刘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冻结陈a的相关银行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伍a、麻a、张a、熊a、陆a等60余名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马a、高a、张b、朱a、刘a、陈c、胡a、赵a、王a、陈d、陈e的证言,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特约经销合同、合同纠纷民事和解协议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机器设备的照片等书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七宝支行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回执,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a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