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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2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4868号起
(2014)浦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4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弋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7月26日起,被告人邵某、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上海市某某无名游戏机房内,放置了“飞龙传说2”八联机游戏机一台、“金鲨银鲨”八联机游戏机一台、“西游争霸”八联机游戏机一台、“双响狮王”八联机游戏机一台供他人赌博,仍先后受雇于他人在上述游戏机房内负责上分、退分、收银等经营管理工作。2013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处当场查获被告人邵某、陈某及参赌人员,并扣押了上述赌博机及赌资。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涉案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被告人邵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某某、周某某、蒲某某和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拍摄的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有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邵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邵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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