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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大桥引桥下人行道上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影碟6张,后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嗣后,公安人员又查获被告人刘某某携带待售的各类影碟共计117张。经鉴定,上述123张影碟中118张为淫秽音像制品,5张为非法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存清单、清点记录、收缴清单、出版物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其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2013)浦刑初字第1017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连同该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0日已折抵刑期40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收缴;淫秽影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