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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男,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
(2014)浦刑初字第1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男,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青,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丹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及辩护人陈永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柴某为牟利,以每份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员工办理连云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工程师证书各1本、文件1份,并在明知上述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每份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上海某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柴某在亲友帮助下退赔了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提供的委托培训协议书、付款申请单、银行转账凭证,证人张某、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相关伪造的公文和证件、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连云港市职称办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柴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共计3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坤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柴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柴某能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永青建议对被告人柴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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